洞泾镇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药费补差告知书
【发稿时间 :2018-01-10阅读次数:】
一、 补贴对象
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洞泾镇镇级征地养老人员及松江区区级征地养老人员
二、 补贴标准
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待遇差给予补贴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内的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补贴
医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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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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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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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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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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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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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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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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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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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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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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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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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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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请期限
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药费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之后医药费以此类推。
四、 申请材料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区级征地养老人员至本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原镇级征地养老人员至原征地单位所在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 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过的,需要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② 以自费形式结算的,需提供《上海市城乡居民自负医疗费报销结算单》原件(符合医保中心零星报销规定,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③ 属于城乡居保大病范围的自己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报销的,需提供《城乡居保大病报销结算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④ 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提供《存根联》和《增值税发票》
3. 本人银行卡(仅限农行和农商行)原件和复印件
4. 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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