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
【发稿时间 :2017-09-08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修,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意见如下:
一、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两各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 申请人的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治理、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政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过关于财产规定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标准中相关规定的。
4、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保障特困人员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2017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270元。
(二) 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 提供疾病治疗
(四) 办理丧葬事宜
(五)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二、 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
三、 申请流程。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接到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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