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
【发稿时间 :2016-11-17阅读次数:】
一、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满足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等于15平方米。
(3)在家庭收入方面,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7.2万元,人均财产不高于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则要求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8.64万元,人均财产不高于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的前5年里需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5)若申请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则需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的条件才可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通过后,相关部门会按照统一的供应标准,根据不同的家庭人数为居民提供不同户型的住房。
二、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值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包括各类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贴、补贴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领取抚(扶)养费、领取赡养费、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人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包括机动车辆登记证明、券商出具的对账单、债券凭证、基金对账单、保险合同、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只去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需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统一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1、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松江区已于10月20号启动第五批次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相关咨询受理工作,10月20号至30日为咨询期,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受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