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6-05-19阅读次数:】
为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以下简称“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精减回乡老职工的门急诊医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
二、基本医疗待遇
(一)精减回乡老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参照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二)精减回乡老职工发生的自负医疗费,可参照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医疗费用减负待遇。精减回乡老职工在申请医保综合减负时,其年收入参照上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其他
(一)精减回乡老职工就医管理等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二)精减回乡老职工在本通知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通知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照顾。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5〕90号)、《关于做好在本市定居的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95号)、《关于提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门急诊定额包干费标准的通知》(沪医保〔2008〕21号)、《关于提高精减回乡老职工门诊医疗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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